Stephen Thaler 博士是一位人工智慧專家,他開發了一套名為「創造力機器」(Creativity Machine)的 AI 系統。

Stephen Thaler 博士。Source: The economist
Thaler 博士於 2018 年 11 月 3 日向美國著作權局(USCO)提出了一個被稱為「最靠近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著作權註冊申請,描繪了穿過茂密樹林的火車軌道。

「最靠近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Source: wikimedia
Thaler 博士在著作權申請書中,將這個「創造力機器」(一個在機器上運行的電腦演算法)列為作者。Thaler 博士並未說明自己在創作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只表示他擁有「創造力機器」,並想要將這個電腦生成的作品註冊為「僱傭著作」(seeking to register this computer-generated work as a work-for-hire)。意即,Thaler 博士將「創造力機器」列為作者後,透過僱傭關係將著作權轉讓給自己。
美國著作權局在 2019 年 8 月 12 日以書面形式拒絕了 Thaler 博士的申請。著作權局認為,該作品缺乏「人類作者身分」(human authorship),這是構成著作權主張的必要條件。著作權局指出,《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創作的作品,而「作者」必須是人類。
美國著作權局進一步解釋說,Thaler 博士所謂的「創造力機器」並非法律實體,不能簽訂合約或被視為「員工」。
美國著作權局將 AI 生成的作品與過去被拒絕註冊的非人類創作進行類比,例如:
- 由「聖靈」或其他「神靈」創作的聖歌或靈歌,(透過人類為媒介);
- 猴子撿到相機後拍攝的照片;
- 由自然或「自然力量」而非人類創造力形成的「活花園」。
Thaler 博士於 2020 年 5 月 27 日向美國著作權局(USCO)提出復議,但美國著作權局再次駁回了 Thaler 的請求。因此他向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Thaler 博士認為,授予 AI 生成的作品著作權,可以「促進《著作權法》的基本目標」。事實上,著作權法也的確對「作者」沒有明確定義。
法院最終仍駁回了 Thaler 博士的要求。雖然 Thaler 博士在訴訟後期提出了關於他本人參與創作的證據,但由於這些證據並未出現在美國著作權局的記錄中,所以法院並未考量。實際上,這些證據與 Thaler 博士聲稱作品是由「創造力機器」「自動創作」的說法相矛盾。
法院還認為,授予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權並不能促進《著作權法》的基本目標,即通過激勵人類個體進行創作來促進公共利益。法院表示:「非人類行為者不需要透過美國法律規定的排他權利承諾來獲得激勵,因此著作權法並非為它們而設計。」(“Non‑human actors need no incentivization with the promise of exclusive rights under United States law, and copyright was therefore not designed to reach them.”)
儘管如此,法院也承認 AI 引發了一些「具有挑戰性的問題」,例如「使用者需要對 AI 系統有多少人為輸入才能被視為生成作品的『作者』」,以及「當系統可能接受過未知的現有作品的訓練時,如何評估 AI 生成作品的原創性」。
法院也拒絕討論關於 Thaler 博士藉由「僱傭作品」條款獲得作品所有權的理論。在這個案例中,AI 生成的圖像「從來沒有資格獲得著作權,因此原告提出的任何理論都不能變出一個可以主張所有權的著作權」。("was never eligible for copyright, so none of the doctrines invoked by plaintiff conjure up a copyright over which ownership may be claimed.")
參考資料
https://www.copyright.gov/ai/docs/district-court-decision-affirming-refusal-of-registra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