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主義指的是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在訴訟的開始、進行和終結等方面擁有主導權,不受當事人意願的限制,與當事人主義是對立的概念。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適用程度有所不同:
-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台灣的制度設計較傾向於當事人主義,當事人雙方積極參與訴訟活動,法官依據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證據來進行審判。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台灣的制度設計則較傾向於職權主義,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扮演更主動的角色,著重於發現真實。
值得注意的是,
- 即使在以職權主義為主的訴訟程序中,也可能參酌當事人主義的精神,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採用職權主義,但也要求檢察官提供證據,並允許當事人對證人或鑑定人的證詞提出質疑。
- 現今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找不到完全採取職權主義或當事人主義的制度,大多數國家會根據具體情況,在兩種主義之間取得平衡。
總而言之,職權主義是一種訴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法院擁有更大的權力來主導訴訟程序,其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