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主義,也稱為「當事人主義」,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這個原則的核心概念是,訴訟中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應該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僅能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作為判決的基礎,不能主動調查證據,也不能將當事人未提出或未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辯論主義的三個原則
- 無事實證據,無裁判基礎(主張責任):法院只能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來認定事實,並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 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責任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如果沒有主張,法院就不能將其納入考量。 例如,在借貸訴訟中,如果被告沒有主張「已清償」的抗辯,即使法院有證據證明被告已清償,也不能判決原告敗訴。
- 當事人所未爭執之事實,法院應以該不爭執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自認之拘束力):如果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沒有爭執,法院就應該以該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即使法院依據證據調查結果認為該事實可能不正確。 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自認對法院有拘束力。 例如,在借貸訴訟中,如果被告承認收到原告的借款,即使法院認為原告可能沒有實際交付借款,也必須認定被告已收到借款。
- 當事人有爭執之事實,法院依證據認定時,須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之(職權調查證據之禁止):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有爭執時,法院原則上只能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調查,不能主動調查其他證據。 也就是說,法院不能依職權調查證據。 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原則有一些例外規定,例如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如家事案件。1
為什麼要採取辯論主義?
關於為什麼民事訴訟要採取辯論主義,學界主要有三種說法:
- 本質說:民事訴訟的目的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紛爭,所以遵從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
- 手段說:因為當事人最了解案件內容,由當事人負責蒐集證據,更容易發現真實。
- 多元說:包括私法自治、發現真實、防止突襲性裁判、確保國民對公平裁判的信賴等。
目前多數學者支持本質說,但也有學者認為本質說已經無法完全解釋現代民事訴訟的現象,因為現代民事訴訟已經不再完全遵循當事人自主原則,法院也需要適時介入。
辯論主義的例外
雖然辯論主義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法院不完全受其限制,例如:
- 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如家事案件。
- 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可以依職權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即使被告沒有主張。
- 在給付違約金訴訟中,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違約金,即使被告沒有主張。
這些例外規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利益和司法效率,以及確保判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