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天堂的 Pokemon 專利,又被駁回啦

看了一下這件案子 (特願 2026-019762 ) 的進展,發現日本智財局的審查官跟任天堂整個槓上了,難道是幻獸帕魯玩家???(最新狀態為 7/13 審查官發出的拒絕查定)

任天堂想主張的技術,基本上就是丟寶可夢球的步驟及介面。而日本專利審查官為了證明這不是新發明,居然跑去 Youtube 找證據。第一個前案就是在 2013 年上傳,名為《Pokemon Generations》的遊戲影片(由獨立遊戲開發者製作的寶可夢 3D 版本)。

任天堂寶可夢專利相關報導與遊戲畫面截圖
任天堂寶可夢專利相關報導與遊戲畫面截圖。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9TznS7pE-T8?si=OFAwfTsbxdiiVjri&t=138

審查官有多認真?他還依照影片時間軸標出了超詳細的步驟(包括移動小智、拿寶可夢球、丟出、命中、捕捉皮卡丘、叫出皮卡丘與妙蛙種子戰鬥)。審查官的結論是,任天堂所申請的專利,早在申請前就已經被粉絲給做出來了。

然後任天堂也是超怒的,他們覺得那支影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根本不該被拿來打擊任天堂的專利。對於這點,審查官直接說這個最強法務部「缺乏常識(非常識な誤解)」、「荒唐無稽)」。前案有沒有侵犯著作權,與專利的進步性完全無關,這是專利從業人員都知道的常識!

任天堂也抗議說,影片中的遊戲根本就不存在,而且對於審查官提到「Pokemon」、「小智」、「皮卡丘」也非常不以為然。他們向審查官表示:

💩 「小智」應被稱為「侵害小智的角色」,認定揭露了小智角色是錯的。

💩 「寶可夢球」應被稱為「侵害寶可夢球的道具」,認定揭露了寶可夢球是錯的。

💩 「皮卡丘」應被稱為「侵害皮卡丘的角色」,認定揭露了皮卡丘是錯的。

(這是不是有點意氣用事了?)

審查官直球對決:「如果不用某種方式來區分影片中的眾多物件,你是要我怎麼寫拒絕理由逆?」

如果說在通知書中不被允許提及角色名稱,那麼本審查官大可忍受冗長、以準確度優先,將其改稱為:

🍄 不叫「寶可夢」,改稱「小動物外型之物件」

🍄 不叫「小智」,改稱「戴著紅帽的少年外型之物件」

🍄 不叫「皮卡丘」,改稱「黃色小動物外型之物件」

🍄 不叫「妙蛙種子」,改稱「綠色小動物外型之物件」

🍄 不叫「寶可夢球」,改稱「上半部為紅色、下半部為白色的球體物件」

最後再補一槍:「即便做了這樣的換句話說,拒絕理由的邏輯架構依然不會改變,這對進步性判斷沒有任何影響。」

J-PlatPat 專利檢索資料截圖
J-PlatPat 專利檢索資料截圖。

總之,JPO 審查官與最強法務,看起來真的是槓上了 (眾人期待已久的血流成河?)。不過最後結果還很難說,而且這只是任天堂寶可夢球專利眾多連續/分割案的其中一篇。

另外,用 Youtube 影片當證據真的很少見,看起來審查官真的很不爽任天堂這篇專利。不過非專利文獻,實務上真的蠻有用,改天也許可以找個台灣訴訟專利跟大家示範一下(我會小心不要血流成河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