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note vs. 法源。存在爭議,不代表法律落後了。

Lawnote (七法)占了法源的便宜,這是肯定的。無論是資料、技術,合理的相互借鑒本就很正常,只要不要「抄得太誇張」就好。而智財法律(例如著作權法),就是判斷合法/違法的界線。

Lawnote 偷吃步,本就免不了爭議。如果不需要搭法源的便車,大可直接由政府網站複製,就不會有此問題。不過判罰如此之重,的確令人心驚,也難怪公眾反應如此之大。

然而,要上綱到法令落後、危害新創發展,就太過頭了。

這只是一審判決,上訴後翻盤的可能性很高(尤其是金額的部分)。如果智商法院改判,現在批評台灣法令落後的人又要如何自圓其說?

法律標準必須穩定。法源以前也是新創,而其成功,著作權的保護也不可或缺。而七法雖然是新創,但以後想必會成「傳產」(另一個法源),到時候他們也會想盡辦法阻止其他新創進入市場。(其實,Lawnote自己的使用規範也禁止別人用網路爬蟲)

現在發生的事情,其實只是結論未定的單一事件。如果修法為七法開路,可以預見的是更可能有競爭者肆無忌憚的複製Lawnote,這對新創真的是個好的環境嗎?

很多人用近期美國AI著作權訴訟(Meta、Anthropic)來比擬這個案件,但其實會讓事情失焦,因為相似之處除了網路爬蟲之外,其他的事實幾乎完全不同。我不認同為了科技創新,就可以綁架法律制度,因為台灣依靠智慧財產權發展的企業,不只有科技新創。另外,美國的訴訟也只是一審,如果之後翻盤,這些吹捧美國作法的人又要怎麼自圓其說呢?

許多科技/AI網紅的言論,其實都是基於將事實過度簡化,再訴諸民眾情緒而已。

最後。法律訴訟本來就是企業成本及風險的一環,尤其是新創。

如果廠商間能談妥授權方式,是最好不過。要政府訂立授權金% 可能不太現實。所該做的是判給合理的賠償金額,讓廠商間有誘因及價格基礎進行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