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似簡單的牛奶桶,背後卻有龐大商機 Photo by Mark Hillary. Used under licence.
由於專利訴訟曠日廢時,廠商又常有時間上的壓力,故許多公司會在會試圖尋求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以提早獲得結果。但由於許多專利技術極為複雜,在權利範圍的界定及侵權判斷上又十分不易,法官在訴訟中常避免經由簡易判決做出裁定。
例如在Monsanto v Merck [2000] RPC 77 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推翻了Pumfrey J的簡易判決,認為該案的事實並非毫無爭議,需要expert evidence來協助claim construction才可下判斷。但在Virgin v Delta [2011] RPC 18 中Jacob LJ則表示,雖然與其他案件相比,簡易判決較難使用在專利訴訟中,但當系爭技術非常容易了解時,並沒有理由不能採取簡易判決。若一方認為判決不合理,則必須要提出為何該方認為相關證據能夠影響claim construction的結果。
近日英國上訴法院在Nampak v Alpla [2014] EWHC 2196 (Pat)再次重申簡易判決仍然適用於專利訴訟案,尤其是較簡單無疑義的案子。本案的系爭專利是有關牛奶桶的設計。Nampak認為Alpla公司的牛奶桶侵犯其專利GB2494349,Alpla在研發下一代產品後,請求法院經由簡易判決對其設計圖做出不侵權宣告(Declaration of Non infringement)。
Nampak的專利說明書中闡述在先前技術中,牛奶桶的角落處容易在blow molding的過程中變脆弱(離中心太遠,造成塑膠變的太薄)。

見左圖,為了將牛奶桶做到夠輕又有足夠支撐力,Nampak將距離中心最遠的四個角落縮入來改善此問題(形狀較接近八角形)。
兩方爭執的關鍵點在於獨立項中的一項限制: 相對的兩側(在左圖中為被B橫貫的兩側 124 及 130)長度必須要小於牛奶桶的瓶口(106)直徑。

見左圖,Alpla認為兩條綠線之間的紅線就是”兩側”的長度,而這長度明顯比瓶口直徑要長,故產品不侵權。

Nampak並不同意這樣的詮釋,也在Alpla的設計圖上畫了幾條線,說明該兩壁應為 7 與 1 的區域,比瓶口直徑要短,Alpla的設計可能侵權,而Nampak則有勝訴的可能,案子應該交由trial決定。
但真的昰如此嗎? Birss J並不同意。他認為如同Alpla的解釋,”相對的兩側”不一定要是完全”直”的,可以允許有些微的彎曲,且專家證人的意見並不會改變這一事實,因而經簡易判決判定Alpla未侵權。
雖然Nampak上訴並說明Birss J不應該在沒有專家證人的情況下自行決定,但上訴法院的Lord Justice Briggs同樣認為這案件較為簡單,Birss J經由簡易判決判定Alpla並未侵權的決定並無不妥。判決書中更提到如果照Nampak的解釋(不能有彎曲),實施例一中可能根本找不到那”相對的兩側”在何處。
Reference:
Nampak: when a patent suit is too simple to go to trialNampak Plastics Europe Ltd v Alpla UK Ltd [2014] EWHC 2196 (Pat) (03 July 2014)Nampak Plastics Europe Ltd v Alpla UK Ltd [2014] EWCA Civ 1293 (09 October 2014)GB249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