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一般來說,無論申請人是否同意審委的Restriction,仍然要要選擇一組發明(在Election of Species時為一實施例)繼續審查。通常在裝置項與方法項之間,會選擇裝置項,另外申請人還要決定回覆是要with traverse或without traverse。
Without traverse
代表申請人同意審委的Restriction Requirement,日後將失去petition的權利。
若沒有traverse,審委可能會刪除(cancel)未選擇的請求項,而申請人必須要reinstate才能夠把請求項加回。(仍可進行Rejoinder)
With traverse
代表申請人不同意審委的Restriction或分類方式,並保留petition的權利。但實務上審委通常不會接受,或是修改分類(groupings)後再次提出新的Restriction。另外,若成功讓審委收回Restriction Requirement,反而會造成子案的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
若要traverse,最好是針對沒有增加檢索負擔這點進行爭論(可以被同時檢索、檢索裝置項一定會包括製造或使用的方法等理由),而不要爭辯特定的技術特徵,以免造成禁反言。(例如說明發明或species不是patentably distinct)。
另外要注意的是,若申請人沒有明確且具體地指出Restriction Requirement有哪些錯誤,會被視為election without traverse,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