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何謂選項限制(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

選項限制(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是依據 35 U.S.C. 121 (Divisional applications),當一個申請案中有多個獨立及可區別(independent and distinct)的發明時,審委可以申請人只能選擇一個發明繼續審查,其他發明則需分案申請。未被選擇的發明若沒有刪除(canceled),會被視為撤回(withdrawn),但之後還有恢復(reinstate)的機會(37 CFR 1.142)。

Restriction的目的是為了降低審委的負擔,而要求申請人從多個發明中作選擇,例如:

  • 組合(combination)或次組合(subcombination)發明;
  • 裝置(product) 或方法(process)發明;
  • 總類(genus)或其包含的子類(species)發明(此種選擇又稱為選擇限制,Election of Species)

審委必須說明理由,但不需提供文件佐證(與單一性不同,USPTO在發Restriction前不需要任何檢索,而其他國家的單一性核駁則需要先進行實質審查;然而發出Restriction時等同於要求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所以審委仍要確保不造成一個發明多個專利)

另外,審委發出Restriction時,必須要滿足以下兩點:(MPEP 803)

  1. 請求項中有多個independent或distinct的發明
  2. 若不提出Restriction會造成審委的嚴重負擔(serious burden)

Independent

兩發明在設計、操作、效果上皆無關聯(not related),例如:

  1. 不同的combinations,不能同時使用、不同操作模式、不同功能、且有不同效果( 衣服 vs. 火車頭)。

  2. 一方法及無法實施該方法的裝置。

Distinct

雖有關聯(即不是independent), 但若不同的invention對於彼此來說具有專利性(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則算是distinct;相反的,若承認申請案中的一發明相對於其他發明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就不是distinct,審委也就不需要發出Restriction。

Serious Burden

審委需合理解釋發明屬於不同的發明類別、不同的現有技術、或不同的檢索領域等。

* 35 U.S.C. 121 的 independent and distinct長久以來被解釋為independent or distinct (MPEP 802.1)。實務上的爭點通常在於distinct。

由MPEP的章節可劃分出不同的判斷方式:

  1. MPEP 806.06:發明之間無關聯(independent), Restriction通常是適當的。
  2. MPEP 806.05:發明之間相關聯,要判斷是否distinct(大多數Restriction屬於此種)
  3. MPEP 806.04:不同請求項中包含不同的實施例或子類(species),而且可能被一Genus claim所涵蓋時,若各個species是independent或distinct,restriction可能是適當的(Election of Species)

何謂Eelection of Species(選擇要求)?

如前所述,Eelection of Species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一種。不同的species常用圖式來代表(請求項則不是species)。因此,在面對Election of Species時,申請人須先選擇實施例,再指明哪些是相關的請求項(在Restriction中,申請人則必須選擇要審查的請求項)。

如何應對Restriction?

雖然申請人可爭辯Restriction是不適當的,但必須注意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參考這裡)。另外,若審委撤回Restriction,已經另提分案的發明將會遇到double patenting核駁。

由於審委撤回Restriction的機率並不高,所以實務上往往不會就Restriction做爭執,而是考慮是否要將沒有選擇的發明分案申請,或是嘗試在申請案將獲准時用Rejoinder的方式取回這些範圍。(什麼是Rejoinder?)。

當然也可以在撰寫階段就盡量避免Restriction的發生。例如:

  1. 一開始就分案申請(但會產生最多費用)
  2. 不要請求所有可能的組合,只要可實施且較有價值的實施例就好(預算有限的做法)
  3. 將不同的發明點放在附屬項中,並在答辯過程中評估其專利性,以決定是否要申請分案或連續案
  4. 裝置項及方法項中的相同特徵愈多愈好(使審委不易證明請求項中的方法可以被用來製造不同的產品,或是請求項中的產品可以用不同方法製成)
  5. 使用Linking claims 。當Linking claims被核准,Restriction Requirement應被撤回。

然而審委有時仍會發出不合理的Restriction,所以在申請就應該做好分案或使用 Rejoinder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