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NPE及近年修法成效

最近收到由美國Goodwin Procter事務所撰寫的報告:”NPE LITIGATION: A Tactical Guide for Practitioners”, 報告第一章中對NPE及美國近年的修法有一些分析,與大家分享。

NPE、PAE和Patent Troll等詞都常被用來指取得專利後藉由威脅或提告來取得授權金或賠償金的公司。這些詞彙在法律上並未被明確定義,因而常造成混淆。

廣義的NPE (Non-Practicing Entitiy)一般是指未生產銷售包含該專利特徵產品的實體,而這樣的解釋可能會將新創公司或獨立發明人涵蓋進來。雖然美國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2013 年發表的報告同意此一定義,不過美國近年來針對專利流氓的立法顯然並不是朝這兩者而來。較狹義的NPE則是指大部分收入來自專利主張,而非產品製造的實體(也就是一般所稱的Patent Troll)。這樣的範圍則包括了:從事研發但不生產產品,以專利授權金為營收來源的公司(例如Dolby);取得專利後授權或買賣的專利集合公司(Patent Aggregator);藉由技轉中心將內部發明轉為收入的學校。以上這幾種NPE同樣也不是美國修法要處理的對象(由白宮所發佈的報告甚至稱NPE在美國的創新環境中扮演重要角色)。

美國近年針對的其實是PAE (Patent Assertion Entity)。PAE與某些NPE類似,但手段較為激烈,訴訟的被告數量通常很多,而且往往提供比訴訟花費要低的授權金來誘使被告和解。據報告指出,PAE在美國訴訟的勝訴率僅有 8%,而一般實體則有 40%。PAE的慣用手法還包括要求全面的discovery或是延遲判決來墊高被告的訴訟支出來迫使其和解。PAE也常使用空殼公司來隱藏投資行動,同時減少本身discovery的成本。Practicing Entity也可能採用PAE的經營模式,並通常經由成立子公司來營運(例如Sony與Nokia投資的MobileMedia Ideas LLC)。

雖然資料顯示美國專利訴訟逐年上升,而NPE所佔比例也愈來愈高(從 2009 年的 28% 到 2013 年的 67%)但由於美國在 2011 年的AIA之後專利權人不易在同一案中控告多個被告,許多人質疑這影響了資料的準確性(數量上升是因為需要提出多個訴訟,而非NPE更加猖獗或增加)。

本圖由Goodwin Procter的報告重製
本圖由Goodwin Procter的報告重製

資料取自Goodwin Procter報告

因此,許多人提出應以被告的數量來做統計較為準確(見下圖)。

資料取自Goodwin Procter報告
資料取自Goodwin Procter報告

資料取自Goodwin Procter報告

如果依此計算,在 2004-2013 的區間NPE提出訴訟的整體趨勢仍是上揚的。2012 年的下降,部分研究者認為是因為NPE搶在 2011 年國會通過AIA之前大量發起訴訟所導致,而 2012 年的數字低於 2010 年代表近年NPE的活動並沒有增加。

NPE問題是否愈趨嚴重?美國的修法究竟對NPE有多少影響?這些問題仍存在爭議。在更多資料出來之前,目前還無法有完整的解答。

Reference:

Click to access NPE_Litigation_Guidebook_TO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