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內容來自Hansen IP Law。
SCA Hygiene Products Aktiebolag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 LLC 一案可為在美國行使專利權時要注意的懈怠(Laches)與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問題給出一些指導。
SCA通知First Quality表明其產品可能侵犯SCA的專利,First Quality則回覆因某些前案的存在,該專利無效。SCA將這些前案提交給USPTO再審(reexamination),但並未通知First Quality(雖之後有其他通信但與此專利無關)。在此期間,First Quality繼續生產產品,而SCA則在第一次通知後的六年又九個月後才提起專利訴訟。
District Court經由簡易判決(summary judgement)判定First Quality可主張基於懈怠與禁反言的衡平抗辯(equitable defense),Federal Circuit雖同意有懈怠,但將禁反言的部份發回重審。
懈怠:若專利權人在提出訴訟的時間上有不合理的延誤,而對可能侵權者的權益造成損害,懈怠就有可能成立(損害可能是對產品的投資,或是原本可以提出的證物因而消失)。懈怠會使專利權人失去請求訴訟開始前之損害的權力,但不會影響訴訟開始後的持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本案中,法官認為SCA無法證明超過六年的延遲是合理的。雖然法官同時表示延遲的理由可以為:一、向另一侵權者提起訴訟;二:提起再審,但SCA在再審結束之後三年才提出訴訟的行為仍然不被接受。
禁反言:若專利權人在先前的通信中誤導了被告,被告可能以此作為抗辯,且適用於提起訴訟前後的侵權行為。與懈怠不同的昰,延遲提起訴訟並不會直接引發禁反言,而需要有其他因素造成被告認為專利權已被放棄(法官在判決書中也提出幾種可能情況)。在本案中此部分被發回district court進行審判程序(trial)。
當進行專利主張時,專利權人應持續追蹤並留下紀錄以防止發生懈怠或禁反言,尤其是有多個系爭專利或昰侵權者時要更加小心。撰寫信件時也需留意不能留有讓對方有認為專利權可能被放棄的空間。若對方要求說明侵權狀況,一定要進行回覆,但也必須要基於可信且能掌握的資訊,以免在之後的審判居於劣勢。
PS:除了懈怠之外,35 USC 286 規定在提出訴訟前六年的侵權行為無法獲得賠償。
Reference:
Pitfalls in Policing Your Patent Rights (accessed 8th Nov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