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整體市場法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

專利權人有機會在訴訟中取得賠償金以作為專利侵權的補償。在美國,賠償金的數目是由「合理的權利金」來計算推估(假設雙方在訴訟前進行談判,可能達成的協議),而實際的數字則是將權利金比率(royalty rate,%)乘上權利金計算基礎(royalty base,通常為產品銷售額)來得出。在一些情況下,前述的royalty base可以是整個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這就是所謂的整體市場法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但問題來了,當系爭專利僅僅關係到侵權產品諸多功能或結構中的一部分時,整體市場法則是否仍然是合理的計算基礎?

在 1995 年的Rite-Hite Corp. v. Kelley Co., Inc.一案中,CAFC建立了數個原則來判斷整體市場法則是否適用,其中最重要一點是侵權元件構需成顧客對整個產品需求的基礎。之後CAFC的數個判例也有助於釐清整體市場法則的適用性:Fonar Corp. v. Gen. Elec. Co.(多角度斜面照影技術專利之於整台MRI機器適用整體市場法則,尤其是被告以此技術做為賣點進行銷售);Bose Corp v. JBL, Inc(改善音質專利之於整組揚聲器適用整體市場法則);Imonex Services, Inc. v. W.H. Munzpurfer Deitmar, Trenner(硬幣分類器之於整台自助洗衣機不適用整體市場法則,無證據顯示硬幣分類器為顧客購買自助洗衣機之基礎)。

雖然在 2004-2006 年間CAFC有許多相關判例,但賠償金的計算及整體市場法則仍然十分模糊,尤其是當製藥業及軟體產業加入這場角力戰時,情況更顯複雜。一些議員曾試圖藉由修法(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來侷限整體市場法則的適用,但最終胎死腹中;類似的條文也一度出現在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也就是之後的AIA),但因為推動法案做出妥協而刪除。支持刪除的團體包括了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the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the Biotechnology Industry Organization等。在立法失敗之後,決定如何正確計算賠償金的工作就由司法系統接手。近年來CAFC以Judge Radar的兩個判決為首,又陸續提高了整體市場法則適用的門檻:

Cornell University v. Hewlett-Packard Co. (2009):系爭專利所涉及的指令是於伺服器中的處理器運行。Cornell的專家證人欲以整台伺服器售價做為royalty base,但不為Judge Radar所採信,認為其中有太多與系爭專利無關的技術,且Cornell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的技術促進了伺服器的銷售,若依此計算陪審團會被誤導而計算出過高的賠償金。雖然Cornell之後計算時將royalty base改為”CPU Brick”,但Judge Radar仍然不同意,最後在Cornell並未提供足夠證據(例如顧客調查)的情況下,將陪審團的賠償金減少了超過 70%。在本案中,Judge Radar認為CPU Brick在真實世界中並沒有交易市場,並提出可以最小銷售單位(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component)做為royalty base。

IP Innovation L.L.C. v. Red Hat, Inc. (2010):雖然原告引用了網路上論壇的討論指出該功能為Red Hat的作業系統的必要功能,但Judge Radar指出這些”selected users”的言論並非有效的證據。另一方面,許多售出的產品並沒有預設啟用此功能,且大部分的顧客也根本沒有在使用。

在Cornell之後,法院大多傾向使用Judge Radar最小銷售單位的概念。

Lucent Technologies, Inc. v. Gateway, Inc. (2009): 日期選擇工具僅是Outlook繁多功能之一,且Lucent無法證明有任何顧客是因為此功能購買Outlook。不過在此案中,法官重申整體市場法則在符合條件時仍有適用的時機。

Uniloc USA, Inc. v. Microsoft (2011): 兩方皆同意該產品註冊功能並不是顧客購買Windows系統的基本需求。雖然Uniloc表示其並未以整體市場法則進行計算,但法官認為其藉由提及Microsoft產品的大量營收來誤導陪審團。在上訴時,法官更說明降低royalty rate不代表就可以使用整體市場法則(Uniloc曾表示軟體專利的royalty rate一般高於 10%,所以其提出的 2.3% 權利金是非常低的)。值得一提的地方是,以往在賠償金計算被遵循的 25% Rule of Thumb在本案中被推翻。

LaserDynamics, Inc. v. Quanta Computer, Inc. (2012):在本案中,法官闡明整體市場法則只是一個微小的例外,且只有在專利特徵推動了整個產品的需求時才會使用。對整台筆記型電腦來說,原告的光碟辨識技術並不是高價值、重要或是必須的,而缺少此技術也不會扼殺這項產品。整體市場法則的適用門檻在此案後又被大大的提高。雖然法官理解在真實談判過程中為了方便常使用終端產品的售價來做為基準,但事實上running royalty並非惟一的權利金計算方式,例如lump sum royalty也常被使用。

另一方面,CAFC仍然在一些案子中允許使用整體市場法則(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v. Varian Medical Systems, Inc.),所以在認定標準仍然模糊的情況下,賠償金的計算仍要小心注意。

Reference:

A Futile Effort? Efforts to Clarify the Entire Market Value Rule

Patent Damages Legislative Reform

THE PROPER ROYALTY BASE FOR PATENT DAMAGES

整體市場價值法則」在美國專利侵害損害賠償實務上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