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會筆記] 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德國與 UPC 有何異同?

講者

Tobias Pichlmaier, Presiding Judge, District Court in Munich/ Judge, Local Division of Unified Patent Court in Munich 慕尼黑地方法院審判長/統一專利法院慕尼黑分庭法官

主題

Handling Technical Disputes in Patent Litigations 處理專利訴訟中的技術性爭議

內容概要

德國法官的資格要求

德國聯邦專利法庭有兩種法官:法律資格的法官(legally qualified members),以及技術資格的法官(technically qualified members)。法律資格法官必須在大學修習過法律,而技術資格法官則不需要,但要在技術或自然學科上具有專業資格(大學畢業且在業界有 5 年以上的實務經驗)。

德國專利訴訟之法院架構

德國專利的撤銷程序(revocation)是在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進行,而專利侵權則是在聯邦區域法院(Regional Courts)審理。這兩種程序的判決最後都可以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研討會筆記)  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德國與 UPC 有何異同?:原文配圖
[研討會筆記] 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德國與 UPC 有何異同?:原文配圖。

圖片取自 WIPO

  • 專利撤銷部分

法院法院權責及法官組成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並進行研究(這在專利侵權的法庭中比較不會看到)。

目前共有 94 位法官,其中包括 53 位技術法官、41 位是法律資格法官。此法院也處理的商標訴訟(不需要技術法官)。

每個審判庭由 1 位法律資格法官、2 位技術資格法官組成(在特定案件類型中有例外,Pichlmaier 法官認為把系統搞得複雜是德國的風格),判決是採多數決,當同票時則由主審法官(presiding judge)裁決。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負責專利撤銷案件的二審,由 5 名法律資格法官組成審判庭。

為什麼聯邦「專利」法院只能審理專利撤銷案件,而不負責專利侵權案件,則與歷史因素有關。

聯邦專利法院的程序中也有證人(witnesses)或是專家(experts)的制度。而當事人所提供的專家,在權重上不如法院的專家。

  • 專利侵權部分

法院法院權責及法官組成區域法院(Regional Courts)負責專利侵權案件的一審,審判庭由 3 名法律資格法官組成。

由於專利侵權訴訟較為複雜,因此跳過地方法院,直接由區域法院審理,而也並非所有區域法院都有能力受理專利訴訟。

專利訴訟會集中在特定區域法院審理。 例如巴伐利亞邦的所有專利訴訟都必須在慕尼黑區域法院提出。這是德國集中管轄權的作法,以確保受理的法院都有處理專利爭議的專業。高等區域法院(Higher Regional Courts)負責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審判庭同樣由 3 名法律資格法官組成。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負責專利侵權案件的三審,審判庭由 5 名法律資格法官組成。

德國的區域法院沒有技術法官,是以法庭指派技術專家來彌補不足。另外還有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es)這種特殊的證人類別(介於當事人的專家及法庭專家之間),他不僅是事實證人(只需要說自己的所之所見),也需要提供自己對技術的理解。

Pichlmaier 法官認為,德國的區域法院及高等區域法院沒有技術法官,是非常難以理解的,雖然在侵權案件或專利有效性案件中,需要的技術知識有所不同,但真的有這麼大的差別嗎?當要比對專利與侵權產品時,只有法律背景的法官真的可以理解這些技術嗎?

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缺乏技術背景,也是潛在的隱憂。 雖然在這個層級要找到有技術背景的法官非常困難,但仍然難以解釋為何在專利訴訟的最終審理階段,會在制度上忽視了技術的專業知識。

UPC (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法官技術背景

離開德國,接著談到統一專利法院 。為了確保技術領域的多樣性,UPC 的法官以技術法官占多數。

法官類型資格數量所屬國家法律資格法官有會員國的法官資格 35 人德國 37%、法國 14%、荷蘭 14%、義大利 12%,其餘低於 5% 技術資格法官在科技領域有大學學歷及相關專業,也必須了解民法及專利訴訟程序 75 人德國 36%、法國 19%、義大利 13%,其餘低於 10%

UPC 訴訟之法院架構

UPC 為二審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例如慕尼黑,會設立地方分區法院(Local Divisions)作為第一線處理單位。 若是案件不多的地區,一審也可能直接由區域分區法院(Regional Division)處理(補充:中央分區法院則只負責與專利撤銷相關的獨立訴訟) 。

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則負責審理來自一審法院的上訴案件。而所有判決都可以再提交到 CJEU。

(研討會筆記)  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德國與 UPC 有何異同?:原文配圖
[研討會筆記] 法律法官?技術法官?德國與 UPC 有何異同?:原文配圖。

圖片取自 UPC 官網。

各個法庭的法官組成如下:

法院每個案件的法官組成地方分區法院(Local Divisions)、區域分區法院(Regional Division)3~4 位法官(通常為 3 位法律資格法官、 1 位技術資格法官)中央分區法院(Central Division)3 位法官(2 位法律資格法官、 1 位技術資格法官)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5 位法官(3 位法律資格法官、 2 位技術資格法官)

UPC 法院的判決也是由法官投票決定,但賦予任何法官提出不同意見(dissenting opinion)的權利。 當意見不合時,由於主審法官通常不希望判決中出現技術法官的相反意見,所以一般會重新討論直到達成共識。 這種設計確保了技術法官的意見有被充分的重視。

UPC 亦設有法院專家 (court expert),由於具更高之中立性,其意見的權重也高過當事人提供的專家。

來賓提問

  • 有關 UPC 的暫時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的申請現狀。
    • 如果是Inter partes,通常 3~4 個月內就能得到結果,ex parte 則可能僅需一兩日,而大約 90% 的臨時禁制令都是 Inter partes。 - 專利無效可以作為臨時禁制令的抗辯。 - Pichlmaier 法官認為 Preliminary Injunction 除了比一般訴訟 (13-14 個月)快之外,主要的差別是申請暫時禁制令的證據強度較低。 - 語會者問到暫時禁制令是否會促使對造和解,Pichlmaier 法官表示理論上有可能。不過在過去 15 個月中幾乎所有的 UPC 專利訴訟都申請了臨時禁制令,目前卻還沒有和解的案件。
  • 目前 UPC 尚未出現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的情況。的確有技術法官想要投不同意票,但法官們最後仍舊有取得共識。

研討會資訊

  • 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日期:2024.10.14